四川天府新区煎茶小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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煎茶小学办学章程

前言

煎茶小学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小学。煎茶小学前身为仁寿县十六区的一所袖珍学校。经1972、1982、1985、1989、1994、2005年六次调整,正式更名为煎茶小学。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建设和完善符合学校实际的现代制度,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是天府新区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天府新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监督和社会监督。

学校名称为煎茶小学(简称茶小),英文名称为Jian cha Primary School。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四川天府新区煎茶街道清溪路二段141号。

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增设新的校区。

第二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四条 学校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体自然、心自在、人自强”为育人目标,营造绿色教育生态,坚持教学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相结合,实现学生自主、可持续发展,培养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独立思考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与全球视野的合格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学校的核心任务,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标准。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学校内涵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建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来。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八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公民,使学生学会合作、学会学习、学会健体、快乐成长。

第九条 办学理念:着一片绿意,润一生成长。

第十条 校训:绿色人生,诗意栖行。

第十一条 校风:同心、同行,共精彩。

第十二条 教风:绿思、绿教、润心田

第十三条 学风:自主、自信、梦飞扬

第十四条 管理理念:协作分享、和谐共荣

第十五条 培养目标:体自然、心自在、人自强

第十六条 发展目标:营造绿色教育生态,实现每个个体自主、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办学特色:绽放生命的色彩——绿之校

第十八条 学校标识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刊:

校庆日:

学校官方网址:

第三章  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校,科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形成依法自主办学的发展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治校、自主办学,设立法律顾问;

   (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设置学校内部机构,确定工作职能;

(四)聘用和管理教职工;

(五)教育和管理学生;

(六)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七)依法依规招收学生,保证招生活动规范、透明;

(八)管理、使用、处置学校教育教学设施;

(九)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

(十)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事务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注重教育教学效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

(二)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条件和保障;

(四)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成人;

(五)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七)建设学校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学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为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参与学校决策提供全面、权威的数据支撑;

(八)传承人文和科学精神,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营造和谐校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二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二)知晓各学科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案;

(三)参加社会实践、劳动实践,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四)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五)依条件获得表彰和奖励;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学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业;

(三)上课专心听讲,乐于科学探索;

(四)孝父母敬师长,爱集体助同学;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每一位学生建立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而自由发展。成立各类评价小组,通过小组评、班评及校评,产生最终结果。评价中力求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做好综合素质评定工作,激励和引导学生不断进步,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而自由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取家长自愿的原则,在学校就餐的学生实行中餐统一管理,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平衡,满足学生生长发育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照相关法律政策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中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中队、大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其评价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的部分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需求,保护学生学习中质疑、探究和合作性学习;

(二)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自由、充分发展;

(三)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四)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五)尊重学生财产权,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可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六)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是指与学校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员、工勤人员。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天府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校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

(四)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五)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六)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七)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八)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

(九)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省、市和天府新区直管区有关规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其他福利待遇;

(十一)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六)指导、评价学生的学业,引导学生成长发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的工作满意度。(“实际困难”过于模糊,实施过程中有将概念广泛化的隐忧。)

第三十九条 与上一条重复。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与调解委员会。教职工就聘用、晋升、福利待遇、奖惩等事项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可向教职工申诉与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基本制度和组织结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天府新区直管区煎茶小学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学校校长、副校长的聘用(任命)原则或程序按天府新区直管区社会事业局有关规定执行。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德育、教学、科研、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实施和评价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三)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召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及列席人员,主持对校长办公会议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决定表决方式,定期召开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提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思路;

  (四)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天府新区直管区社会事业局的决定和指示;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六)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七)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秉持“育人为本”理念,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八)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教职工发展规划、负责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九)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建、年度经费预算、资产处置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十)组织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十一)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二)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学校行政工作、教育教学工作的提案;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分权制治理结构。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党支部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参与相应决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领导对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

(一)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由校长、副校长和相关中层干部组成。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负责对事关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包括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基建、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人事聘用方案、工资分配制度、职称(职务)制度、学术工作管理、学校文化建设、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资产处置等;

(二)校长办公会议负责领导学校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决定教职工的劳动合同聘用,确定各科室岗位编制及职级总量,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对教职工及学生的奖惩;

(三)校长办公会议行政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四)校长办公会议行政议事决策,严格遵守学校职能部门论证、教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相结合的决策程序;

(五)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四十八条  学校行政会是学校行政议事、执行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决策的有关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出台配套措施,推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部署方案化、具体化。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内部管理、学校安全工作等。

第四十九条  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天府新区直管区社会事业局代表、法律顾问、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校务委员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校务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委员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学校发展目标及规划、年度预决算、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教育合作、教育教学改革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五)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六) 校务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七) 校务委员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八) 校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负责安排校务委员会会议,联系校务委员会成员,处理校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等。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校务委员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健全学术评价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开展活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对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程序和办法,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师职称(职务)初评方案,特级教师、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教科研方案等;评定教学、教科研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二)学术委员会作为教师职称(职务)初评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初评,特级教师和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学校学术办公室的设立、管理和评价,科研项目的申请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标;

(三)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提交教代会审定,达到75%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教师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且校长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席;

(五)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每年自主推荐、选择主席一人,由主席主持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一年;

(六)学术委员三年一个任期,每个任期需调整三分之一委员;

(七)为保证学校行政工作与学术工作的良好沟通,学术委员会主席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副校长列席学术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下,校长如果认为学术委员会决策存在明显问题,可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提出重新审定的提议,学术委员会可进行二次审议,如二次审议仍维持原决定,校长则不得干预。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讨论学校章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及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经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福利分配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讨论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5年。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定学校重大方针政策的民主决策机制。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对事关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收入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事务,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投票结果必须当场公布,不得延缓。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变更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方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所有事项,均遵循无记名投票制度,除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等有关程序性事项外,对事关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等的重大问题,均不得采取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等方式。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扩大教职工对学校领导和管理部门的评议权、考核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8月底听取中层及以上干部述职,并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提交校长,作为聘任干部的依据。校长工作的评议、考核,由天府新区直管区社会事业局教育体育处负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要保障国家的教育方针在学校贯彻落实,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加强党组织建设,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少年先锋队等群众组织。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高度重视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切实维护学校和谐稳定。学校党支部要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

(一)学校积极推动社区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推进家长委员会的建立,明确家长委员会的职责;

(二)学校决策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接受家长委员会的监督,为家长、社区支持、参与学校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三)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全体家长民主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部门负责制。学校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安全处、科研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学校建立分权分责的管理制度,在教育教学、人事、财务诸方面明确不同职能部门的责任,同时赋予相应的权力。各职能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接受分管校长的业务指导。各职能部门分块管理、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一)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卫生工作,纪律、保卫工作、住宿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德育处设主任(副主任)2名。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中学各科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务处设主任(副主任)2名。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总务处设主任1名。

(四)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协助校长搞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管理好学校的党政公章,认真做好党政会议记录。认真细致地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管理好学校的公用车辆。办公室设主任1名。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责任清单式管理制度。明确副校长、各职能负责人的责任,制定相应的责任清单。各部门根据教职工岗位职责与要求,落实教职工承担的教育教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各部门、各岗位落实以及完成责任清单情况,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依规予以追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食卫品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档案室,设立档案员,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健全校内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民主调解小组,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上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基层教学管理制度。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评课等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年级组、教研组和备课组在分管行政领导与骨干教师引领下协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健全各科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和研究,提高教学质量。积极探索信息技术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及时共享优质教育教学资源。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全面实施管理育人、课程育人、服务育人。构建以“4A300”计划与“以绿润心”为导向的德育序列课程,形成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多位一体的育人平台,促进青少年学生学会劳动、学会勤俭,学会感恩、学会助人,学会谦让、学会宽容,学会自省、学会自律。 

第六十六条 学校大力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主题教育,利用晨会、纪念日、班队活动、社团活动、课外活动、社会服务与实践等,开展爱国主义、民族传统、礼节礼仪等主题教育活动。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文明风采”竞赛等活动,着力打造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学校文化品牌。加强校报校刊、广播电视、校史馆、图书馆建设和管理,形成良好学校文化环境。充分发挥校园网的引导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上传播阵地。

第六十七条 学校把社会实践环节纳入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相应学时学分,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勤工俭学等活动,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中升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验感受和认知理解。完善“青少年志愿服务制度”,广泛开展学雷锋、学道德模范等道德实践活动。实施“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计划”,建立一批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基地,推动学校阵地与社会基地、校内课程与校外实践、校内教师与校外导师之间的衔接互动。

第六十八条 加强学校文化建设,以学生全面而自由发展为本打造学校文化,加强校风、学风和班风建设,营造体现主流价值观、社交礼仪、时代特征、学校特色的学校文化氛围,发挥学校文化、班级文化、社团文化的育人功能。

第六十九条 加强特色班集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作用。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七十条 学校组建各种社团。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学生社团是课堂教学的延展和深化,是学生施展自己才能的舞台,是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和个性特长的平台。

第七十一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每年举办英语周、科技周、运动会和艺术节等活动,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科技、艺术、文体培训。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学工作以学生发展为本,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交往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等综合学习素养。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绿色教育”,树立“没有差生,只有差异”的观念,让每一个学生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以及公平的学习机会,充分开发学生的内在潜能。

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着重抓好教学设计和集体备课,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建立绿色评价考核制度。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

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严格禁止学生整班订阅教辅材料。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第七十三条 教师课堂教学以引导学生“学”为立足点和出发点,正确处理“同心”和“同行”、“导”和“学”的关系。智慧课堂以引导学生学习和解决问题为依归,不仅使学生掌握学习方法,而且使学生生成学习能力。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大课间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田径运动会和体育节。积极开展冬季长跑运动、足球运动,让学生在运动中增强身体素质。

学校建立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积极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定期检查校园卫生情况。加强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实施禁烟。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形成学生鲜明的个性特征,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学校认真开展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人际交往等方面的问题。并通过个别辅导与跟踪,电话、网络等辅导方式协助学生解决问题。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艺术教育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编制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积极开展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深入推进体育艺术项目,建立学生社团和兴趣小组,鼓励学生根据兴趣爱好自愿选择参加;定期举办艺术节,形成学校艺术活动特色和传统。

第七十七条 学校构建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协同的育人机制,营造富有美感、充满朝气的校园文化氛围,引导学生发现自然之美、生活之美、心灵之美。通过德育校本课程的实施体验感悟忠孝之美、诚信之美和宽容之美;通过学科教育认识自然之美、人性之美;通过艺体活动感受情操之美和人体之美。

第七十八条 学校成立教育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强网络教学资源体系建设,创新网络教学模式,积极组织开展“研—教—训”一体化网络校本教研活动,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

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包括:招生工作网络化、学分制管理网络化、学习诊断智能化网络化、课程管理网络化、教师专业发展过程管理网络化、课堂教学质量诊断网络化等。强化教师应用信息技术更新教学观念,提倡电子备课,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鼓励学生利用信息手段主动学习、自主学习,增强运用信息技术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综合实践活动,提高服务自我、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十九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成立教师研修工作指导小组,统筹协调负责教师专业成长的校本研修

工作,研修时间保障。学校通过激励机制,保证培养基金和导师团队来培养教师学习能力,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提升教师对自己工作和学校工作的满意度,让每一个教师都有发展。

第八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它收入等。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财产登记制度、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定期盘点清查,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及时对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八十四条 学校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八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一)健全报销制度;

(二)制定报账员岗位职责制;

(三)制定财产管理员制度。

第八十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规范,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依法编制年度预算,做到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七条 实施财务审计制度。为确保财务工作安全、规范,学校工会成立财经内审小组,定期审计学校财务工作,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学校财务工作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十八条 学校无收费项目,为0收费。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九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九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设立校、班两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注重德育、学生安全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促进学校发展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九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家校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九十四条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公安、城管、交警、消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身心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九十六条 学校开展国内外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影响力和竞争力,提升治理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涉及规章制度的立、改、存、废等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天府新区直管区社会事业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一百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天府新区直管区社会事业局、煎茶镇政府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